从认识论角度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立法试图解决的是因无序开发、过度开发、分散开发导致的优质耕地和生态空间占用过多、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等问题,而该类问题从根本上是由于各地区的主体功能定位不明,使得不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不足和地区之间重复投资、恶性竞争以及发展失序失衡不协调等问题所致。
借立法会缓解社会争议。权力的本质与其法律地位相匹配,行政长官是香港地方的首长,其职权具有行政性,其紧急情况判断权属于行政性权力。
第二,前者并不排斥后者。立法会审查行政长官的紧急立法是法定职责,应得到切实履行,否则有违代议制基本精神。依据这种模式,即使发生威胁国家生存的紧急情况,也不能通过法外措施施救,这样宪法或法律俨然成了一份被法条捆绑的自杀契约。(3) 行政长官紧急立法权的实施难点及如何解决。具体而言,紧急情况是一种事实状态,属于描述性概念的范畴。
尽管法治是香港的核心价值,但这一价值的内涵整体上属于常态法治,紧急法治建设乏善可陈,成为其法治领域的短板。本文认为这是不妥的,因为法律所维护的价值不仅仅是自由,至少还有秩序。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年)历史性地将环境权单列,与另外两类传统权利即政治权利公民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并列,就是对环境权重要性和需求性的充分彰显。
[29]参见张震:《生态文明入宪及其体系性宪法功能》,载《当代法学》2018年第6期。[9]通过2018年修宪,已出现了新的中国宪法时刻,当然宪法上的生态文明规范体系的形成是其重要标志。实践中,从当前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以及具体的司法实务看,在传统的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之外,环境诉讼日益呈现为第四大诉讼形态。[6]参见张翔:《环境宪法的新发展及其规范阐释》,载《法学家》2018年第3期;王建学:《论生态文明入宪后环境条款的整体性诠释》,载《政治与法律》2018年第9期;张震:《生态文明入宪及其体系性功能》,载《当代法学》2018年第6期。
其基本规范特征是,在宪法序言和正文中呈现点状分散规定,但又形成内在体系。综上,《立法法》第二次修改,明确依宪立法首先要符合宪法的规定。
(一)关于环境法典的名称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所组织的法典专家建议稿,目前所使用的名称是生态环境法典[18],而学者们撰写文章,还是以环境法典的名称居多。公私法的划分,是大陆法系一种基本的法律体系分类法。[45]因此,不能忽视政治性的因素对中国宪法和法律中权利规定的影响。《立法法》第二次修改。
尽管宪法中的生态文明规范体系,涉及有社会利益的内容,但是国家利益以及国家利益所投射的公民利益才是该体系中的重要内容,该规范体系无论如何也不能得出以社会为本位的判断。第一,坚持体系性解释,即将生态文明规范体系放在宪法规范的整体体系中予以解释。与可持续发展概念在宪法上并没有直接依据不同,生态文明则是宪法上生态文明规范体系的宪法核。[46]因此,在环境权具备特定意义上的宪法依据的前提下,在环境法典中规定环境权,首先,是对人民环境美好生活期待的合理反应。
作者简介:张震,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而宪法解释,有一个基本的原则和要求,就是不能超出文义的射程。
[41]参见陈慈阳:《环境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1页。[4]参见张震:《环境法典编纂的宪法根据及合宪性控制》,载《东方法学》2022年第3期。
一是,这意味着并非所有的宪法规定均可以被笼统的宪法原则和精神所包含或者替代。二是,把编纂法典等作为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的重要手段。有学者指出,这种维持性的保护包括三个方面:(1)排除已有环境损害。事实上,宪法中的生态文明规范体系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生态文明制度,对于宪法自身的理念、制度等也是一种更新和扩充。其次,有利于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落实。基于宪法中具有比较确定的环境权的意涵与主张,在环境法典的编纂中,如何对待环境权是一项重要课题。
总之,从政治逻辑、规范逻辑和理论逻辑看,生态文明更能凝练中国生态环境保护实践的核心的、综合的政治与法律表达,生态文明可构成宪法上生态文明规范体系的宪法核。[3]习近平:《谱写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新篇章——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周年》,载《人民日报》2022年12月20日,第1版。
(二)以生态文明为显性主线确定环境法典在具体内容上的规范体系及制度安排如前文所述,以生态文明为宪法核,宪法生态文明规范体系涵盖自然资源合理利用、环境保护、绿色发展等内容,因此,以宪法生态文明规范体系为依据,将生态文明确立为环境法典的核心理念并成为显性主线,环境法典编纂也应该围绕上述内容,依照总分总的逻辑依次展开。生活环境主要强调人的因素, 生态环境主要强调自然的因素。
以生态文明为宪法核,形成宪法上生态文明的系统规范体系。既涉及生态环境,也包括生活环境,应以环境美好生活为核心概念,并充分关注健康、良好、适宜生活的环境等传统概念的内涵,注意将传统概念中的合理要素予以吸收并进行中国化、时代化的表达。
改善强调了环境保护的第二层次目标,即追求更良好的环境。环境法典应该在法的原则上、制度上可以包容单行法。四则,绿色发展被包含在2018年明确写入宪法的新发展理念中,在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等五大发展理念中,绿色位居正中,为创新、协调提出新的发展模式,为开放和共享界定理念基调。发展包含着对环境正当利益的确认与保障。
摘要: 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是立法的最根本要求。但如果站在一般民众的立场,宪法解释的专业性使得非专业性人士很难感知到通过宪法解释所证成或所支撑的新的权利。
[51]参见莫纪宏:《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体系建设的三重维度》,载《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1期。五则,美丽与富强民主文明和谐一起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不可或缺的标志性要素。
第三,对权利固有认知的改变。传统权利观主张主观权利功能和客观法秩序的二分法,学者们习惯于从主观权利功能的固定体系中去诠释权利,但这种诠释理念往往趋向于一种保守的权利观,可能更适合传统的宪法权利的理念及实践,而对于生态文明建设强力推动下公民的新的环境权利的诉求,这种解释力可能是不足的,或者说无法真正解决问题。
[34]参见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2页。《环境保护税法》第1条规定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以及其他目的而制定本法。权力与权利的关系作为隐线,是指权利作为权力的指向隐含在行使和规范权力而形成的制度中。第三,环境法典中的环境权如何表述?笔者主张,环境法典中的环境权不能仅仅是程序性权利,应该有实体性权利的内涵。
环境权作为环境法典的隐性主线,放置在第2条既是对显性主线的对应规定,更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在环境法典中的直接体现。意味着环境法典可以更好地实现有效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功能。
通过对环境法典进行名称确定、性质厘定以及范围限定等构成了环境法典编纂的外部制度化依据。相对于传统的公法,环境法是新兴的一个部门法。
三是,编纂法典要坚持依法立法,而所谓的依法立法,在根本上是指依宪立法,在直接技术手段上是指依《立法法》立法。但是,宪法作为根本法,涉及到各个领域的根本性问题。